•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7 17:42:47 股吧网页版
2015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7

2015 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2020 年付息公告

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发

行的 2015 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14 日至 2020 年 4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2015 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15 武铁 01”,代码“127175”;

银行间市场简称“15 武汉地铁 01”,代码“1580108” 。

(三)发行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 :人民币 18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15 年,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5、第 10 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五)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5〕458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18%,在债券存续期前 5 年内固定不变。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030 年 4 月 13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4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十) 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30 年 4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

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一)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十二)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4 月 14 日至 2020 年 4 月 13 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18%。

(三)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及兑付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及兑付款划

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及兑付款的

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及兑付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及兑付款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

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