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23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5 年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 址 /Add: 石 家 庄 市 广 安 大 街 36 号 时 代 方 舟 B 座 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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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5 年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发行人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5 年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就发行人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特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持有人会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参会回执、授权委托、表决结果等资料,并假设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各方所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数据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且已履行该签字和盖章所需要的法定程序并取得合法授权。
3、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参会人员资格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问题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同报送;愿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持有人会议由 2015 年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 石国控债”、“PR 石国控”)的债权代理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召集。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石家庄国控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会议名称、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投票表决期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是否包含网络投票、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本次会议参会程序、本次会议表决程序、会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事项。
2、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线上方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以电话会议形式进行参会。2021 年 11 月 19 日 15:00,召
开了电话会议。
经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召开形式、会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
3、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十三条“偿债保障措施”之“五、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的规定,“(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权代理人负责召集。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权代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20 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5 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15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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