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3-25
债券简称: PR 兴堰债
债券简称: 15 兴堰投资债
债券代码: 127119.SH
债券代码: 1580058.IB
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度第一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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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 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 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
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都江堰
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
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
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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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 26 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了都
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失信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
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经核查, 发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原因如下:
2018 年 10 月 23 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对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第二农村合作社和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
纠纷未依据都江堰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 2017)川 0181 民初 2769 号)执
行进行立案,案号:( 2018)川 0181 执 2183 号。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对案号为( 2017)川 0181 民初 2769
号工程纠纷案做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46,361.45 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第二农村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158,487.10 元;
(三) 驳回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案件受理费 9,790 元,减半收取 4,890 元,由原告四川浩橼建筑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3,000 元,被告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第二农村合作社承担
1,000 元,被告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890 元。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发行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四川浩橼建筑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案件受理费合计 47,251.45 元。
经核查, 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向四川浩橼建筑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案件受理费后,与其不存在其他纠纷。同时, 发行
人与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村第二农村合作社不存在关联关系,对其各类债务不承
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之后, 发行人不存在有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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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经沟通,目前都江堰人民法院
已将发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债权代理协
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 债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债权代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权代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郑云桥、 李忠明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 010-88027168
邮政编码: 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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