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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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2020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都江
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的相关规定,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2020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
就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召集,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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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下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债
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作出了说
明。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
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管
理暂行办法》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召集。
本次参加“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 年度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为六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
次债券 506 万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63.25%, 超过本期债
券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本金的二分之一以上。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验证,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均持有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15 年都
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采用非现场方式(传真、
邮寄、网络等通讯方式)、以记名式投票表决。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中,持有“2015 年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有 6 名投出有效票,其中同意该议案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卷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3 名,其所持有的债券合计 380
万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47.50%;反对该议案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3 名,其所持有的债券为 126 万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
张数的 15.75%;弃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的债券合
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未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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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包括半数)同意,
上述议案未能通过。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但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未获得全部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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