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1-23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02 月 10 日发行的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02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02 月 10 日至 2019 年 02 月 0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咸荣投,代码 127105.SH
3、发行人: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4 亿元, 7 年期固定利率
债券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财金 〔 2014〕 2846 号文件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 6.29%
8、计息期限: 自 2015 年 02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02 月 09
日止
9、付息日: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自 2016 年起至 2022
年每年的 0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
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0、 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02 月 10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5 年 3 月 4 日起本期债券在银
行间市场上市流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02 月 10 日至 2019 年 02
月 09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债券利率: 6.2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02 月 01 日。截至上述债券
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 年 02 月 11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
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
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
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经办人身份证, 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
的印鉴) 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
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
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
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
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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