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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5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发行的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期间的

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 咸荣盛,代码 127105.SH

3、发行人: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4 亿元, 7 年期固定利率债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改财金 〔2014〕2846 号文件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9%,在该品种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

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

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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