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5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发行的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期间的
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 咸荣盛,代码 127105.SH
3、发行人: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4 亿元, 7 年期固定利率债
券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
改财金 〔2014〕2846 号文件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29%,在该品种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
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
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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