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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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2 月 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 年咸宁市荣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咸荣盛
3、债券代码:127105.SH
4、发行人: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4 亿元
6、债券期限: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2846 号文件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债券利率: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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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9 日止。
11、付息日: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3、兑付日: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2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跟踪
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2015 年 3 月 4 日起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流
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2 月 9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债券利率:6.2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2 月 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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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7 年 2 月 10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期: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 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 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 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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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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