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7
债券简称: PR 湘九债/15 湘潭九华债 债券代码: 127095.SH/1580019.IB
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度第十四次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 二一年十月1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15 年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
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债权代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九华”、 “公司”或“发行人”)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由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海通证券”) 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 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2
一、 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对湘潭九华经济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 2021〕 97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发行人未能按期提交并披露经审计的 2020 年年度报告的行
为, 决定对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 《挂
牌规则》)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湘潭九华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并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但湘潭九华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
披露经审计的 2020 年年度报告。 湘潭九华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披露经审计的
2020 年年度报告。 湘潭九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规则》 第
五条、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湘潭九华时任董事长乐强,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陈海南, 董事肖伟志、 罗元、
陈伟义、 郭立明、 许巍, 财务负责人黄华兴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挂牌规则》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 对湘潭九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规则》 第九十条的规
定,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 对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 对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乐强, 时任董事兼总经
理陈海南, 董事肖伟志、 罗元、 陈伟义、 郭立明、 许巍, 财务负责人黄华兴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 及《债权代理协
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3
二、 债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债权代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 请咨询债权代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 王刚、 郑云桥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 010-88027168
邮政编码: 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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