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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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兑付付息公告
2015年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
期债券” )将于2016年2月1日( 遇法定休息日, 顺延至付息日后第
1个工作日) 开始支付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利息。
为保证兑付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 2015年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简称: “ 15淀山湖债” ,代码:
1580031。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 15淀山湖” ,代码: 127092。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四)债券期限: 6年期,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3至6个计息年度末每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5%的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5%,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
息。
(六)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财金﹝2014﹞361号文件。
(七)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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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30日为该计息年
度的起息日。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15年1月30日至2021
年1月29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30日为上1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十一)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3月5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息。
(二)本期计息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5%。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
月29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兑付付息时间: 2016年2月1日( 遇法定休息日, 顺延至
付息日后第1个工作日) 。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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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
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
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
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
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
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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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 2015 年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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