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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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
2016 年付息公告
为保证 2015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品种
一)2016 年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兑付资金,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债券名称: 2015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5 新郑 01、 12708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
5、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 6 年期,同时设置提前偿
还条款,即自本期债券发行后第 3 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5%的等额比例提前偿还本期债券本金。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4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付息日: 2016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7、债券担保:本期债券发行人采用自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
保。
8、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跟踪评级,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评
级展望为稳定;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6月26日跟踪评
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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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计息期债券利率: 6.40%
2、付息日: 2016 年 1 月 29 日
3、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1 月 28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本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
期债券, 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入该持有人指
定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付息路径变更, 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 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
地入库。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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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新郑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息、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
圳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 “15
新郑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
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
0371-62693274,地址:新郑市中华北路与少典路交叉口东 200 米,邮
政编码: 4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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