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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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27089.SH 债券简称: 15 新郑 01
债券代码: 1580016.IB 债券简称: 15 新郑债 01
2015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品种一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 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二) 表决截止时间: 2017 年 3 月 22 日 15:00。
(三) 召开方式:通讯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回传表决票。
(四) 投票方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五) 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3 月 15 日。(以该日下午 15: 00 时
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六)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 15 新郑债 01”偿债保证措施
的议案》
(七)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均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2015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2014 年
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受托管理协议》(以
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014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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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4,700,00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总
额共470,000,000元,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67.14%。本
次会议由发行人召集、“ 2015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 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品种一)债券受托管理人郑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主持,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提案审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15 新郑债 01”偿债保证措施的议案》。经
表决,持有债券总额 420,000,000 元人民币的债券持有人同意, 持有
债券总额 50,000,000 元人民币的债券持有人反对, 其余弃权。本次
表决同意的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金额达到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7
亿元人民币的 60.00%,该议案有效通过。
四、 会议决议
会议通过同意置换原来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发行人子公
司政通公司、新城公司、以及政通公司全资子公司恒昌公司拥有的新
土国用(2013)第9972号、新土国用(2013)第9973号、新土国用(2013)
第9974号、新土国用(2013)第9975号、新土国用(2013)第9976号、
新土国用(2013)第9983号、新土国用(2013)第9988号、新土国用
(2013)第9989号、新土国用(2013)第9990号、新土国用(2013)
第9991号、新土国用(2013)第9992号、新土国用(2013)第9993号、
新土国用(2012)第9901号、新土国用(2012)第9948号等14 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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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拟置换入发行人子公司政通公司、新城公司、万隆公司合
法拥有的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11号、豫(2017)新郑市
不动产权第0005913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12号、豫
(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10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
0005916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22号、豫(2017)新
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23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17号、
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18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
第0005919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21号、豫(2017)
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14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20
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915号等14宗土地(评估价值
161,011.75万元)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由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和《受托管理人规则》的规定。
六、 备查文件
(一) 2015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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