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1-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1-18

债券代码: 127084 债券简称: PR 中区债

2015 年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 月 28 日

债券付息日: 2019 年 1 月 29 日

由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发行的 2015 年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期

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5 年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银行间市场简称“15 中区城建债”,代码: 1580028;

交易所简称“ PR 中区债”,代码 127084。

3、 发行人: 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15 亿元人民币。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4】 2847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期限: 7 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发行后第 3 年

起, 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

金。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 6.39%。

1

9、 付息日: 每年 1 月 29 日付息,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

10、 债券担保:无。

11、 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公司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 AA。

12、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

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 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 2015 年 2 月 12 日和 2015 年 3 月 16 日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

2、 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 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 6.39%。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 2019 年 1 月 28 日。截止该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

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9 日。

三、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

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持有人,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

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

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

券投资者付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

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