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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4

2015 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地 上市时间

15 宜创债 127083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5 月 15 日

1

第一章 绪言

重要提示:发行人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

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上市前,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23,200.77 万元,

2012 年至 2014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 21,844.67 万元,超过本期债券

一年应付利息的 1.5 倍。

2

第二章 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宜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凌成卫

注册资本: 伍仟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15 日

经营范围:资本运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基础设施

建设(凭资质证书经营);工业产品、工业物资的生产经营,与工业

相关的流通服务,劳务培训;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测

绘(限分公司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专项许可证经

营)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级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

项目投资的龙头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城市建设投融资、市政基础

设施改造和产业园建设等,通过不断开拓创新,逐步扩大规模,公

司已成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乃至宜春市的综合性骨干企业。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611,081.95 万元,负债总额为 87,881.19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23,200.7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4.38%。

201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 50,276.59 万元,净利润为 22,348.51

万元。

3

二、历史沿革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宜春市工业区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它是依据宜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成立市工业区管理委员

会和市工业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通知》(宜府字[2001]37 号)文件

精神,于 2002 年 8 月 15 日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现由宜春经开区

管委会和宜春市国资委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宜春经开区管委

会持股 96%,宜春市国资委持股 4%。

公司设立之初,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宜春市工业区管理

委员会以货币方式出资 800 万元,江西省宜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

货币方式出资 200 万元。该出资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经宜春鑫达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宜鑫所验字[2002]009 号验资报告确

认。公司设立之初经营范围为:“资本运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凭资质证书经营);工业产品、工业物资的生

产经营;与工业相关的流通服务;劳务培训。(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凭专项许可证经营)”。

2003 年 5 月 13 日,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春市工业区管

理委员会更名为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宜

府字[2003]13 号)文件精神,宜春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江西

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3 年 6 月 6 日,根据宜春市

工业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更名为宜春经济技

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以实物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土地使用权增资 3,200

4

万元, 江西省宜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土地使用权增资 800 万元),

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江西省宜春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 4,000 万元,占股本的 80%;江西省宜春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 1,000 万元,占股本的 20%; 同时公司经营

范围增加“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该出资于 2003 年 6

月 10 日经宜春鑫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宜鑫所验字

[2003]036 号验资报告确认。

2003 年 9 月 4 日,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宜府办抄

字[2003]144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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