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28
2015 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发行人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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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2015年宜春市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宜春创投债”或“本期债券”)
的主承销商,按照“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宜春市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履约情况及偿债能
力进行了跟踪和分析,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5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15宜春创投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整(RMB1,000,000,000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
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7 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
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基准
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不超过 3.80%,基准利率为申购和配售办
法说明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根据簿记建档结果,本期债
券的最终票面年利率为 6.7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
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0 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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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
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
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
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九)发行范围及对象:
1、承销团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15年3月23日。
(十一)发行期限: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
发行的部分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
27日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发行期
限为5个工作日,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十二)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
的3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22年3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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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
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
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
债券存续期的第3-7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
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
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
略不计)。
(十五)付息日: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为本期债券
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六)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
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十八)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
分行。
(二十一)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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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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