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1-11
2015年望城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公告
由望城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于2015年1
月22日发行的2015年望城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 本期债券” ) 将于2019年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
年1月21日期间( 以下简称“ 本年度” ) 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
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5年望城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PR 望经开, 127082.SH。
3、 发行人: 望城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
4、 发行规模: 人民币 12.00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2014]2996
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 票面年利率为 6.57%。
9、 计息期限: 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逾期不另
计利息。
10、 付息日: 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 (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信用评级: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
信用级别为AA,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逾期部分不另行计息。
2、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计息年利率) 为 6.57%。
3、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 2019 年 1 月 22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 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 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 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
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 更名、 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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