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1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鲁卫意 36 号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鲁卫意36号
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5 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 《募集说明书》 ” )
和《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
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2015 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发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召集,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了《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关于 2015 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发布了补充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授权代表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均与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集人为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6 月 4 日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 9 人,合计代表
有表决权的债券 4,600,000 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的 92.00%。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以外,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
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对《关于提前兑付“2015
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由债券持有人代表作为监票人监督清点,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关于提前兑付“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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