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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1-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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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

2017年兑付付息公告

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

月25日期间利息。为保证兑付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

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简称:“15牟平国资债”,代

码:1580023。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15牟国资”,代码:127081。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四)债券期限:7年期,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

续期的第3至7个计息年度末每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

(五)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39%,在债券存续期内

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

息。

(六)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

财金[2014]23046号文件。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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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26日为该计息年

度的起息日。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15年1月26日至2022

年1月25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26日为上1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2月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息。

(二)本期计息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39%。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

月25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兑付付息时间:2017年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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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

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

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

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

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

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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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

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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