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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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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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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 2015)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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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德和衡(京)律意见( 2015)第57号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5 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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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eheng.com.cn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 2015 年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以下简称 “ 恒 丰 银 行 ” ) 召 集 , 并 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http://www.chinabond.com.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授权代表刘广波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均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及《会议规则》的规定。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恒丰银行。恒丰银行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根据《会议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5 年 4 月 22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 1 人,另通过传真或邮寄(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将表决票送达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计 3 人,合计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290 万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58%。除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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