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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6-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第二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29

2015 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第二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度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发行人

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六月

重要声明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 2015 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达州控股债 01”)、 2015 年第二期达州

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达州控股债 02”)

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

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 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自于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公

布的《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审计报告》等相关公开

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及发行人向申万宏源证

券提供的其他材料。申万宏源证券对发行人年度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的

分析,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

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申

万宏源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15达州控股债01

1、 债券名称: 2015年第一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2、 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3、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4、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55%,在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

不另计利息。

5、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0元。

6、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

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7、 发行对象: 1、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承销团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8、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5年1月14日,以

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计息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

10、 付息日: 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1、 债权代理人:发行人聘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

12、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 15达州控股债02

1、 债券名称: 2015年第二期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2、 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3、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4、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10%,在

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

不另计利息。

5、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0元。

6、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

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7、发行对象: 1、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承销团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5年11月27日,以

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

10、付息日: 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1、 债权代理人:发行人聘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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