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2
2015 年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由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发行的 2015 年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5年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PR 铁暂停,代码 127073.SH。
3. 发行人: 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2 亿元; 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同时设
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分次还本, 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起,
即 2018 至 2022 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
2894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 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 6.00%,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
不另计息。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 月 14 日 (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托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部分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逾期
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0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
登记日为 2020 年 1 月 13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20 年 1 月 14 日。
三、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5
年沈阳市铁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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