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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二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2017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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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27071 债券简称: 14 清微 02

2014 年第二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小微

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017 年付息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公告

由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发行的 2014 年第二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及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资

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

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第二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小

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4清微02, 127071。

3、发行人: 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5亿元, 4年期, 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

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改财金〔 2013〕 269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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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

年利率为8.05%, 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

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

票面年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

券存续期第4年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 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该期限内

每年的12月29日至次年的12月28日为一个计息年度。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

月28日。

9、付息日: 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

2017年每年的12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 。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

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10、债券担保: 无担保。

11、信用级别: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自2015年2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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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8日,逾期

部分不另计息。

2、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8.05%。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8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7年12月29

日。

5、 回售登记期: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

月21日,在回售登记期内成功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回售部分债券享有本

期利息及按面值回售的兑付资金。

6、 付息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时间:

( 1)集中付息期: 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

当天)。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7年12月29日;

( 2)常年付息及兑付: 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

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付息兑付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兑付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兑付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债券付息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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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兑付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

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

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

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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