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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二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提前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最终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13

2014 年第二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提前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 最终版)

根据《 2014 年第二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

券 2017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相关内容, 高安市城

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发行的 2014 年第一期

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将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提

前兑付剩余本金并支付应计利息。

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第二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 PR高安02”,代码127066.SH。

3、发行主体: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8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4】 1626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期。本期债

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发行后第 3 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8.20%,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

9、付息日: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2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2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 债券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 2018年4月19日。

2、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18日,共计110

天,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3、债券面值: 80元/张(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已于

2017年12月30日兑付了本期债券发行总额20%的本金) 。

4、每千元兑付净价: 849.996元。

5 、 每 千 元 兑 付 金 额 : 每 千 元 兑 付 净 价 + 每 千 元 兑 付 利 息

=849.996+8.20%×0.8×110/365×1000=869.766元。

6、 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8年4月16日。

7、债券停牌日起始日: 2018年4月17日。

8、债券到期日: 2018年4月19日。

9、债券兑付日: 2018年4月19日。

10、债券摘牌日: 2018年4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

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

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

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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