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1
2014 年第二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2014 年第二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l 个工作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4 年第二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 14 高安城投债 02”, 债
券代码 1480600.IB;交易所简称“ 14 高安 02”, 债券代码 127066.SH。
3、发行主体: 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8 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4】 1626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 7 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
发行后第 3 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8.2%。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从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止,该期限内每年的 12 月 30 日至次年的 12 月 29
日为一个计息年度。
10、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自债券发行后第 3 年起,逐
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
还债券本金,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
付。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
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
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 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
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
支付。 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
利息。
11、付息日: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2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l 个工作日)。
12、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流通。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
2、本年度债券利率: 8.2%。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2017 年 12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l 个工作日)。
三、 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直接划入该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
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 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