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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9-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9-10

2015 年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127051

证券代码: 15 滕建债

上市时间: 2015 年 9 月 11 日

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推荐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绪言

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已批准本上市公告书,保证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

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经联合信用评估有限公

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发行人 2014 年末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34.6 亿元,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三年的平均可供分配利润 2.28

亿元, 超过本期债券一年应付利息的 1.5 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 年修订)》 ,

本期债券仅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

二、发行人简介

(一)发行人法定名称: 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 77 号

(三)发行人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60,000.00 元

(四)发行人法人代表: 马培安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

司,控股股东为滕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滕建集团主要承担滕州市保障

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负责盘活、管理和经营政府授权的资产,确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主营项目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房地产

开发经营与营销策划、物业管理、 装饰材料销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计为 570,538.54 万元,负债合计为 224,258.75 万元,

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346,279.79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39.31%。 2014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9,805.07 万元,实现净利润 27,516.54 万元。

(六)发行人面临的风险: 发行人是滕州市最主要的国有独资公

司,承担滕州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房建设的重任。目前,公司存货规模

较大,资产流动性一般,同时公司在建项目未来投资规模较大,对外

融资压力上升, 如果发行人市场信誉下降、资金筹措能力不足、管理

能力不强或管理出现重大失误,将影响发行人持续融资能力及公司运

营效益,进而影响本期债券偿付。

三、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 债券名称: 2015 年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债券发行总额: 8 亿元。

(三)票面利率: 6%

(四)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滕建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 2015】 817

号) 。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根据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 Shibor” )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

差确定。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

的一年期 Shibor( 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基本利差上限为 3.8%。本期债券的最终基

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七) 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八)发行价格: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0 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九)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

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

管;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证所市场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

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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