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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广西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12704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14

债券简称: 14 来工投 债券代码: 127042

2014 年广西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发行的 2014 年广西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4 年广西来宾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 14 来工投,代码 127042;

3、 发行人: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来宾市工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并附

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在存续期的第 3、 4、 5、 6、 7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本金;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2493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 5.97%;

8、 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逾期未领取的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 付息日:计息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 2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 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级,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09 日及 2015 年 01 月

12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 14 来工投”的票面利率为 5.97%, 每手“ 14 来工投”(面值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59.7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年11月24日

2、 本次付息日: 2017 年 11 月 27 日

四、 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至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所在证券营

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至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4 来工投”

(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9.7 元(含税)。

对于持有“ 14 来工投”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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