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0-28
2014 年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发行的 2014 年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3 日(起息日)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4 年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鹿城债( 127030)。
3、 发行人: 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2 亿元。
5、 债券期限: 7 年期,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第 3 年末、
第 4 年末、第 5 年末、第 6 年末、第 7 年末分别按 20%、20%、20%、
20%、 20%的比例偿还本金。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673 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
期内固定不变。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9、 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 日止。
10、 付息日: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 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主体的信用级别为 AA。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 年 11 月 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58%。
3、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截止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 2016 年 11 月 3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务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
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4 年
温州市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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