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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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18
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温州市鹿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企业债券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
露2 01 9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第3.2.2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你公司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现
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并责令你公司积极推进2 01 9年半年度
报告编制工作并尽快完成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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