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02
债券代码:127027.SH 债券简称:PR晋城债
2014年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11月11日
2014年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11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9
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晋城市城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P R 晋城债
3、债券代码:127027.SH
4、发行人: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4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
付条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第4、第5、
第6、第7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付债券发行总额的20%。
7、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4.99%,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11月
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
年 11 月 11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 4.99%,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400 元,派发利息为
19.96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
息。
4、债券付息日:2020年11月11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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