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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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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5745.SH 债券简称:15香建01

债券代码:136463.SH 债券简称:16香城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

理事务临时报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中山城市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山城建或发行人)发行

的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分别为“15香建01”、“16香城建”)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

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

下:

中山城建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

对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

如下:

经查,中山城建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山城建于2015年11月4日发行“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香

建01”),募集资金10亿元。2015年11月6日和9日,中山城建分

别将募集资金中的3亿元、2亿元转借给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城投)。中山城投分别于2015年12月和

2016年11月归还了相关资金。上述行为构成募集资金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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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中山城建使用公司基本账户存储“15 香建01 ”募集资

金,该基本户同时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及支付公司日常经营款项

等用途。上述行为构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不规范,违反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中山城建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度报

告,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

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

的情形以及对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情况,直至

2016 年10 月31 日才作出补充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不及

时,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

条的有关规定。

四、中山城建董事长罗锐鸿、总经理陶仕飞分别同时担任中

山城投董事长、总经理,但在中山城建召开有关董事会会议审议

向中山城投提供借款、为中山城投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等议案

时,未回避表决,不符合中山城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

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对中山城建予以警示。中

山城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依法依规进行使用和管理,规范履行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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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作为“15香建01”和“16 香城建”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

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

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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