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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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5745.SH 债券简称:15香建01
债券代码:136463.SH 债券简称:16香城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
理事务临时报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中山城市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山城建或发行人)发行
的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分别为“15香建01”、“16香城建”)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
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
下:
中山城建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
对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6〕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
如下:
经查,中山城建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山城建于2015年11月4日发行“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香
建01”),募集资金10亿元。2015年11月6日和9日,中山城建分
别将募集资金中的3亿元、2亿元转借给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城投)。中山城投分别于2015年12月和
2016年11月归还了相关资金。上述行为构成募集资金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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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中山城建使用公司基本账户存储“15 香建01 ”募集资
金,该基本户同时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及支付公司日常经营款项
等用途。上述行为构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不规范,违反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三、中山城建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公司债券2016年半年度报
告,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
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
的情形以及对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情况,直至
2016 年10 月31 日才作出补充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不及
时,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
条的有关规定。
四、中山城建董事长罗锐鸿、总经理陶仕飞分别同时担任中
山城投董事长、总经理,但在中山城建召开有关董事会会议审议
向中山城投提供借款、为中山城投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等议案
时,未回避表决,不符合中山城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
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
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对中山城建予以警示。中
山城建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依法依规进行使用和管理,规范履行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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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作为“15香建01”和“16 香城建”的债券受托管理
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
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
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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