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05
2014年第一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4年第一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9月19日(因2016年9月16日为法定节
假日顺延) 开始支付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
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第一期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银行间市场简称“ 14高安城投债01”, 代
码: 1480499;交易所简称“ 14高安01”,代码: 124982。
3、发行人: 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 发行总额: 7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 2014】 1626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 7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即自债券发
行后第5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30%、 30%和40%的比例偿
还债券本金。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8.35%。
9、付息日:每年9月16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发行人
以其合法拥有的20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根据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述国
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约为363,455.71万元。
11、信用级别: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和2014
年11月18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8.35%。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 2016年9月14日。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原付息日
为9月16日,由于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
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
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 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瑞安新区东区43号楼
联系人: 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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