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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9 09:21:52 股吧网页版
2014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9

债券代码:124966 债券简称:14 京国资

2014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9月15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9月1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014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 将 于2020年9月1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

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14京国资

3、债券代码:124966

4、发行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5、发行总额:45.00亿元

6、债券期限:15年期,附第5年末及第10年末发行人调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第六至第十个计息年度

的票面利率为3.7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十个计息年度末,

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

第十至第十五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

的第十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

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投资本期

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9月

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如第5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

9月15日止;如第10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

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本

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9月1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7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7.0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0年9月15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年9月1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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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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