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6
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
年9 月16 日发行的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 年9 月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2018 年9 月16 日
至2019 年9 月1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4 年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京国资、124966。
3.发行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45 亿元,期限
15 年,附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10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五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5.2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
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六至第十个计息年度
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五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
转售或予以注销。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十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
选择调整票面利率,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五年固定不
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十年末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转售或
予以注销。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 年9 月16 日起至2029
年9 月15 日止,若投资者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 年9 月16 日起至2019 年9 月15 日止,若投
资者第十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
年9 月16 日起至2024 年9 月15 日止。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 年至2029 年每年的9 月
16 日,若投资者第五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2015 年至2019 年每年的9 月16 日,若投资者第十年末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 年至2024 年每年的
9 月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
日)。
9.兑付日: 2029 年9 月16 日,若投资人在第五年末选择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2019 年9 月16 日,若投资者
在第十年末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2024 年
9 月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
日)。
10.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10 月2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付息方案
“ 14 京国资 ”的票面利率为5.28%,每手“14 京国资”(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8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9 月12 日
2、本次付息日:2019 年9 月16 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
本年度付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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