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5
2014 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由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发行的 2014 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4 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4 浏阳债,代码 124921
3、 发行人: 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5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分
期兑付条款。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 1765】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9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
9、 付息日: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8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 兑付日: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8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98%。
3、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21
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2017 年 8 月 22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4
年浏阳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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