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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11

2014 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发行的 2014 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 )将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30 日至 2018 年 7 月 29 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城南投, 124887。

3、发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 16 亿元。

5、债券期限:七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1016 号文件

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6.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7 月 30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7 月 30 日至 2018 年 7 月 29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

息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截止该日下

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还本日: 2017 年 7 月 30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

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

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

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

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

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

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

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

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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