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22
2014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由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发行
的2014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
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盐城南(124887)。
3、发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6亿元。
5、债券期限:七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1016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逾期未
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计利息。
2、债券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9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还本日:2016年8月1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
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
债券投资者付息。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
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
件、代办人身份证;
b) 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
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
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
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
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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