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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24

2014 年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发行的 2014

年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

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PR 临城建(124885) 。

3.发行人: 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七年期。 每年付息一次, 自债券发

行后第三年起,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

七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20%、 20%、 20%、 20%的比

例偿还债券本金。后五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

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

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

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2014]1353 号。

7.债券利率: 6.94%。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限: 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10.付息日: 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94%。

3.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7 月

31 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时间: 2019 年 8 月 1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

办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

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

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

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

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 2014 年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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