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6-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一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16

2014 年第一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发行的 2014 年第一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小

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第一期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小

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

2、债券简称: 14清微01。

3、债券代码: 124841。

4、发行主体: 淮安清河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改财金〔 2013〕 2691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4年期,在存续期内第3年末附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7.19%,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息。

9、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

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账户或在二级托管人处开

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10、计息期限: 从2014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7

年6月18日。本期债券逾期不另计息。

11、付息首日:自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9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9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年度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方式: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首日支付利息一次,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

理利息的支付事宜。

13、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

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4、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级。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1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6年6月20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6年6月20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 付息办法

1、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I、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