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15
1
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由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行的 2014 年舟山
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支付自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普国资( 124827)。
3、发行人: 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7 亿元。
5、债券期限: 8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1006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 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票面利率为 7.18%。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间: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9 日。
2
10、付息日: 每年 6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
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托管在上交所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15 年 6 月 23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
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
3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4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3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