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07
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2014 年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普国资( 124827)。
3、发行人: 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7 亿元。
5、债券期限: 8 年期,附提前偿还本金条款,在债券存续期内
的第 3 至 8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还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15%、15%、
15%、 15%、 15%、 25%。
6、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7.1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1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托管在上交所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 1)集中付息: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
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帐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帐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
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