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5-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上交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24

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重要提示:

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起息日为2014年6月3日, 每年的

6月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由于2017年6月3日为休息日,因此

本年度付息日顺延至2017年6月5日。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5日开始支付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

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银行间市场,简称“ 14十二师债”, 代码

“ 1480334”;交易所市场,简称“ 14十二师”, 代码“ 124797” 。

3、发行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4、 发行总额: 8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102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 7年期, 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6.68%。

9、付息日:每年6月3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7

月8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 6.68%。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 2017年6月2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

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

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还

有“ 14十二师( 124797)”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