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30
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3日开始支付2015
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市场,简称“14十二师债”,代码
“1480334”;交易所市场,简称“14十二师”,代码“124797”。
3、发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8亿元人民币。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4]102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票面年利率为6.68%。
9、付息日:每年6月3日付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1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7
月8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本次付息票面利率为 6.68%。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截至
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
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本次付息的付息时间为2016年6月3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其利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
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机构
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
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
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西六巷十二师国资大
厦7楼
联系人:郭豪丽
联系电话:0991-6649247
邮政编码:830011
2、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601-605室
联系人:赵端平
联系电话:010-6629021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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