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2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
项的临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我司”) 分别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发行了 2014 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
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企业债,简称“ 14 十二师”, 代码
“ 124797”); 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发行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
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公司债,简称“ 16 十二师”, 代码
“ 136364”)。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及4笔
诉讼事项, 尚未执行完毕。
一、 子公司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 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5]乌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1月17日,自然人匡雪银向乌鲁木齐市赣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赣商小贷”)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银都房产”)以房产抵押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乌鲁木齐市华
金泰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泰展”)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匡雪银无法按期偿还该笔贷款,赣商小贷将匡雪银、银都房产、华金泰展作
为被告提出诉讼。
2015年9月8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结果为:匡雪银应偿还借款
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37万元。赣商小贷享有银都房产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银都房产、华金泰展对匡雪银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5]乌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3月10日,新疆年年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丰”)向赣商小
贷借款500万元, 2014年12月10日到期,由华金泰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新
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提
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自然人邹贤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8月6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结果为:年年丰应偿还赣商
小贷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欠息99.70万元。赣商小贷享有对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抵
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华金泰展、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邹贤斌对年年丰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年年丰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三者平
均分担。
( 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5]乌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3月10日,新疆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投资”)向赣商小
贷借款1,000万元, 2014年12月10日到期,由华金泰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自然人邹贤斌和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宁房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结果为:福宁投资应偿还
赣商小贷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欠息179.40万元。赣商小贷享有对福宁房产博乐分
公司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华金泰展、邹贤斌、福宁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四)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5]乌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3月10日,福宁房产向赣商小贷借款1,000万元, 2014年12月10日到期,
由华金泰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自然人邹贤斌追加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结果为:福宁房产应偿还
赣商小贷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欠息180万元。赣商小贷享有对福宁房产博乐分公
司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对福宁投资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
担保责任,华金泰展、 福宁房产博乐分公司、 邹贤斌对福宁房产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
对于本次判决,赣商小贷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乌鲁木齐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 [2015]乌中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 福宁房产、 华金泰
展、 邹贤斌等作为被告未执行相应裁定,于2016年4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二、公司应对进展情况
华金泰展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由该公司时任总经理在未经任何集体决策、
未上报集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的违规操作。公司已针对该事项成立调查和处理小
组, 对该事项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 责令华金泰展积极应对、 采取相应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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