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5-21
2014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由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发行的
2014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5年5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4 青州债(124785)。
3、发行人: 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并附本金提前
偿还条款。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财
金〔 2014〕 793号” 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59%。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1
年5月28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5月29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债项信用级别: 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4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7.59%。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28 日。截止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4
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
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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