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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9-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交易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9-10

2014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由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年9月16日发行的2014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9月16日

开始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银行间市场简称:14渝两江债02;交易所简称:

14渝江02。

3、债券代码:银行间市场代码:1480331;交易所代码:124781。

4、发行主体: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268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7年。

8、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5.88%,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息。

9、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

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账户或在二级托管人处开

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10、计息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逾期不另计

息。

11、付息首日:自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16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分次还本。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7年,每年分别偿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

发行总额的20%。提前偿还本金年度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

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13、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

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4、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等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和2014年

10月24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5.8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15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5年9月16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5年9月16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I、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Ⅱ、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B.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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