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9-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12478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08

2014 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由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发行的 2014 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9 月 16 日至 2016 年 9 月 15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

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4 年第二期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银行间市场简称:14 渝两江债 02;交易所简称: 14

渝江 02。

4.债券代码:银行间市场代码:1480331;交易所代码:124781。

5.发行总额:20 亿元。

6.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 5.88%,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息。

7.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9 月 1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3]268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9.债券期限:7 年。

10.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账户或在二级托管人处开立

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11.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逾期不

另计息。

12.付息首日:自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16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3.还本付息方式: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首日支付利息一次,最后

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

利息的支付事宜。

14.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包括付息

日当天),投资人可于该期间内向相应的托管机构领取其应得的利息。

15.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等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分别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和 2014

年 10 月 24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5.8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14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16年9月19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首日为2016年9月19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2、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I、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Ⅱ、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