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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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52447.SH 债券简称: 20 两江 01
债券代码: 152348.SH 债券简称: 19 渝江 02
债券代码: 152110.SH 债券简称: 19 渝江 01
债券代码: 127445.SH 债券简称: PR 两江 02
债券代码: 124781.SH 债券简称: PR 渝江 02
债券代码: 127426.SH 债券简称: PR 两江 01
债券代码: 124707.SH 债券简称: PR 渝江 01
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 两江航投集团与皮拉图斯重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受理时间: 2019 年 8 月 12 日。
2、诉讼受理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原告为重庆两江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两江航投集团”、“原告”),是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100%控股子公司; 被告为皮拉图斯飞机维修工程(重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皮拉图斯重庆公司”、“被告”)。
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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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标的:皮拉图斯重庆公司应向两江航投集团归还委贷本
金 120,000,000 元及支付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的
利息 7,503,000 元及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以 120,000,000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9.225%为标准计算至本清为止的逾期利息。
6、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两江航投集团作为委托人、 被告皮拉
图斯重庆公司作为借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滨路支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作为贷款人及受托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
同》,约定:原告委托华夏银行向被告发放委托贷款 120,000,000 元;
贷款期限为 106 个月;贷款年利率为 6.15%,委托贷款分次还清;被
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原告有权停止发放
委托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委托贷款且有权按照年利率 9.225%计收逾
期利息及复利。除上述约定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应内容。
2015 年 1 月 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
约定:被告提供自有土地及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为前述《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抵押事宜办理
了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 120,000,000 元贷款。
但被告仅支付了截止 2015 年 12 月 20 日的利息 7,154,500 元,而对其
后的利息未再支付,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认为,原告、被告及华夏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
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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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的约定,原告有权依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委托贷款,并
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
物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1、仲裁受理时间: 2020 年 8 月 5 日。
2、仲裁受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3、当事人:申请人为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景观公司”), 是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 被申请人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公司”)。
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仲裁标的:南部县福满坝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全部工程
款及其利息、退还保证金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和景观公司为实现权利的
相关费用,合计涉案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51,635,145.40 元。
6、事实和理由
景观公司与东方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南部县满福坝新区水环
境综合治理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东
方公司向景观公司分包南部县福满坝新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经东方公司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
确认景观公司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的产值合计人民币 5,524 万元。 2020
年 4 月 20 日,景观公司要求东方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及保证
金,并要求支付案涉工程产值的 60%的进度款合计人民币 3,3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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