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08
债券简称:
PR 绿地债/14 绿地债
15 绿地 01/15 绿地 02
16 绿地 01/16 绿地 02
债券代码:
124776.SH/1480314.IB
136089.SH/136090.SH
136176.SH/136179.SH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019 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013 年绿
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合并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绿地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
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 事项基本说明
一、 北京东方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的
合同纠纷案
1、 起诉/被诉时间(案件受理时间)
2016 年 3 月 6 日
2、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东方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诉讼请求:
( 1) 要求判令绿地京华返还东方锦鸿为其垫付的土地款 32,814,064.30 元及
上述款项自 2010 年 11 月 4 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 10%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暂
计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金额为 17,342,008.00 元);
( 2) 要求判令绿地集团返还其向东方锦鸿多收取的土地款 32,814,064.30 元
和利息 6,158,255.90 元,并支付该款项自 2012 年 9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
照 10%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金额为 13,282,621.00 元);
( 3) 要求判令在绿地京华实际履行的金额范围内,免除绿地集团的履行义
务,在绿地集团实际履行金额超过 6,158,255.90 元自 2012 年 9 月 19 日起至实际
支付日止所生利息(暂计至 2016 年 2 月 15 日,金额为 2,098,868.60 元)的范围
内,免除绿地京华的履行义务;
( 4) 要求由绿地集团、绿地京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 案件基本内容:
北京东方锦鸿置业有限公司、绿地京华就合作事项发生争议, 2016 年 3 月 6
日,东方锦鸿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目前进展:
一审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底作出判决,驳回东方锦鸿诉请。 目前, 本案件正
在二审上诉期限中。
二、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
1、 起诉/被诉时间(案件受理时间)
2016 年 11 月 24 日
2、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3、 诉讼请求:
( 1)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23,942.62 万元(工程价款以鉴定或双方最
终协商确认金额为准);
( 2)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 案件基本内容:
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2 年 9 月 28 日签订国际生态城 C 区项
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但在合同结算过程中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
款人民币 23,942.62 万元。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已告知项目停工缓建,但
原告不予确认。
5、 目前进展:
目前,本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芜湖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
1、 起诉/被诉时间(案件受理时间)
2017 年 11 月 28 日
2、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 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反诉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 诉讼请求:
( 1) 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镜湖新城代建房建设合同》关于
超合同面积 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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