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4
债券简称:
PR 绿地债/14 绿地债
15 绿地 01/15 绿地 02
16 绿地 01/16 绿地 02
债券代码:
124776.SH/1480314.IB
136089.SH/136090.SH
136176.SH/136179.SH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度第二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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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013 年绿
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合并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绿地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
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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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
1. 起诉/被诉时间(案件受理时间)
2016 年 11 月 24 日
2.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3. 诉讼请求:
1) 解除原被告就大连绿地国际生态城 C 区项目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
2)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23,942.62 万元(工程价款以鉴定或双方最终
协商确认金额为准);
3) 依法确认原告对大连绿地国际生态城 C 区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对
依法拍卖该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4)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6) 第二次开庭中,原告增加因延期支付款及项目延期造成的索赔金额约为
14,831.45 万元。
4. 案件基本内容:
1) 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2 年 9 月 28 日签订国际生态城 C 区
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未能按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
公司因该区域市场行情及政府配套等问题,项目停缓建,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向其发出工作联系单,告知项目停工缓建;
2) 2016 年度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其也多次向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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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并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向辽宁省高院对公司起诉讼;
3) 关于产值结算部门,城市公司初审金额约为 28,255.36 万元,并已提交至
事业部合约部审核;其中,公司截至目前已支付包括抵房金额约为
14,603.83 万元。
5. 目前进展:
1) 2017 年 7 月 20 日,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质证,原告提出对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的要求,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备案的阳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 2017 年 8 月 22 日,鉴于双方同意工程造价评估,法院于 8 月 22 日公告
进行摇号确定造价评估单位,公司派人前往现场摇号,确定鉴定单位辽
宁志诚资产评估事务所;
3) 2018 年 3 月 20 日,法院组织第二次开庭,法院要求双方在 15 日内对产
值部分进行结算确认,如不能确认则原告提供相关资料至鉴定单位进行
工程造价鉴定;关于索赔争议部分,原告当庭提供索赔证据材料给公司,
要求公司 15 日内核实完毕并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由法院组织鉴定单位
对索赔争议部分进行鉴定;
4)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与中铁建工双方领导会谈,形成会议纪要并签
字,会议纪要明确:a、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总包合同,由双方共同到法院
形成继续履行合同的调解协议,中铁公司撤回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b、
对总包合同范围内双方无争议产值部分约 2.8 亿元,双方在 4 月 16 日前
确认完毕; c、关于争议索赔部分,双方同意继续由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并
裁决;d、绿地同意支付现金 500 万元(3 月 30 前支付现金 300 万元;4
月 30 日前支付现金 200 万元);e、绿地支付首期款项现金 300 万元后,
中铁公司在 3 月 30 日前进行施工准备,并根据总包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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