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0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当阳市鑫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介机构变更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花旗” )作为 2016 年当
阳市鑫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16 当阳债,债
券代码 139056)的债权代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现就
本次中介机构变更事项报告如下:
一、原中介机构概况
变更前的中介机构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前的中介机构名称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变更前的中介机构执行事务合伙
人
陈胜华
变更前的中介机构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
变更前的中介机构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
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
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生效时间
发行人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
同约定的审计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双方友好协商,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不再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
计。
经发行人经营管理层提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发行人聘请利安
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8 日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该约定书自签署当日生效。
(二)变更决策程序
本次中介机构变更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通过,该项变更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5 年当阳市鑫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中介机构变更不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条件,无需取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三)新任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新任中介机构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
新任中介机构名称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新任中介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锦辉
新任中介机构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 210 号
楼 1101 室
新任中介机构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
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
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四)变更后中介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等规则规定的相应执业
资格,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
可证》(证书序号:000111)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则规定的相应执业
资格,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五)协议签署情况及约定的主要职责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8 日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约定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三、移交办理情况
发行人此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生效前,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与新任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移交。
目前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中介机构变更事项未对发行人经
营、财务状况及债券还本付息造成不利影响。
东方花旗作为债权代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
发行人本次中介机构变更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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