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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4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以此为准)(124733)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21

2014 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以此为准)

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月17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

《关于 2014 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的公告》的相关内容,由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发行的 2014 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PR 开发投,债券代码: 124733) 将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的剩

余本金并支付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提前兑付日期间的应计利息。为保证兑付兑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4 年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 PR 开发投

3、债券代码: 124733

4、发行人: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 18 亿元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 7.24%,按年付息

7、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止

8、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

期的第 3, 4, 5, 6, 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本金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9、付息日: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

级别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 AA

二、 本期债券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1、提前兑付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2、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共计 249

天(算头算尾)

3、兑付本金总额: 14.4 亿元

4、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7.24%

5、每张债券赎回净价: 80.0000 元

6、每张债券利息补偿金额: 4.0000 元

7、每张债券赎回金额:每张债券赎回净价+每张债券应计利息+每张债券

利息补偿金额=80.0000+80×7.24%×249/365+4.0000=87.9513 元

8、 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9、停牌起始日: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0、兑付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1、摘牌日: 2017 年 12 月 29 日

三、提前兑付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

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

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

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

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

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是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

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

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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